大粵民國憲法
我們大粵民國國民,由其正當的選舉所產生的國會代表,為了我們以及我們的子孫後代,和所有的國民團結,協力,保衛大粵民國全部國土的安全和長久發展以及所有的國民的自由。為了避免因歷史原因過去所發生的由不仁政權所帶來的人道災難再次發生,在此宣言,國家的主權在國民所有,政府的權力來自國民,由國民自行選擇的代表行使權力,為國民帶來福利,確立本憲法。國家的政治,是由國民嚴肅的信任和委託,其權威來自國民。此為人類社會普遍的原理。本憲法以此為基礎。我們排除所有違反此原理的所有憲法,法律,政令。
大粵民國國民渴望長遠的和平,自由,民主。在過去,我們和我們的近鄰的這片土地上,有太多的不平等,不自由,和各種壓迫,我們深知至此。我們決定保留和延續我們的信念,為這片土地上的愛著和平,自由,民主人們,排除一切的專制,奴役,壓迫,偏見和殘害。我們相信,所有的人們,有尊嚴地生存在世上,有免於恐懼和匱乏的自由。我們亦都為此而努力。
由此同時,我們不會只顧自己,而忽視世界上的其他民族和國家。我們的世界,有著共同的價值觀,自由,民主,政治道德和倫理,是人類社會通行的原則。我們大粵民國遵從這些原則。我們相信,維護自己的主權,建立平等的關係,是每個民族,每個國家的責任。我們願意與所有的人們共同維護這些價值觀和原則。
第一章 總統
第一條 大粵民國總統是大粵民國的國家代表和主權象徵,其地位由擁有主權的大粵民國國民確立。
第二條 總統由國民選舉產生,任期為六年。
第三條 總統為參議院的議長及代表。
第四條 總統行使相關的事宜,總統要得到內閣的幫助和承認。內閣承擔其責任。
第五條 總統行使的事宜在本憲法所定範圍內。
第六條 總統根據國會的表決結果,任命總理。
第七條 總統根據內閣的提名,並且得到國會通過後,任命內閣成員。
第八條 總統根據內閣的提名,並且得到國會通過後,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九條 總統根據內閣的建言和承認,為了大粵民國國民的福祉,行使事宜
一 憲法的修改,法律,行政命令,以及條約的簽署和公佈。
二 眾議院的解散。
三 召集國會,並列席。
四 國會議員的選舉結果的公佈。
五 任命內閣成員,其他各部成員,派駐他國的全權代表大使,派駐國際組織的代表。
六 接待他國的大使和公使。
七 特赦,減刑,免刑的宣布。
八 舉行儀式。
九 授予榮譽。
第十條 總統在參議院出現贊成和反對票數等同的時候可進行投票。
第二章 國會
第十一條 大粵民國國會擁有立法權,是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
第十二條 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構成。
第十三條 國會議員及選舉人的資格沒有差別。
第十四條 參議院由各地方選出的各兩名參議員組成,任期為六年,每隔三年選舉議員數量的一半。
二 第一屆參議院半數議員的任期為三年。
第十五條 眾議院由各地方選出的若干眾議員組成,的任期為四年,若如眾議院解散,則終止。
第十六條 國會議員的選舉時間,地點,方式由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 任何人不能同時擔任參議院和眾議院的議員。
第十八條 國會議員的服務應得到報酬,報酬由法律規定,並從大粵民國的國庫中支付。
第十九條 在任何時候,國會議員在國會內不會被逮捕,任何人不能阻止國會議員前往國會進行議事。
第二十條 國會議員在國會內的任何發言均免責。
第二十一條 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會。
第二十二條 內閣可要求國會召開臨時會議,任意一院議員數五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下必須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眾議院被解散後30日內必須進行選舉,選舉完成後30日內必須召開臨時會議。
二 眾議院解散後,由參議院臨時主持大粵民國事務。
三 參議院在臨時主持事物期間可定立法律和條例,但在眾議院選舉後續需由眾議院再審議。
第二十四條 國會議員的資格在任期內只能由各自院裁定。褫奪一院議員資格需要由該院出席議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條 出席國會的議員數少於總數的一半,任何國會表決均為無效。
第二十六條 國會議事,除本憲法規定外,出席國會的議員數一半以上同意,表決通過。贊成和反對相等時由議長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國會所有會議均要公開,出席議員數三分之二以上要求下可秘密召開。
第二十八條 國會議員投票為記名投票。
第二十九條 眾議院議長和其他主要職務人員由眾議院議員內部選舉產生。任期和眾議員一致
第三十條 參議院議長為大粵民國總統,但不行使職權,由參議院議員內部選舉出臨時議長和其他主要職務人員。
第三十一條 國會議事規則由兩院各自決定,國會自行裁決國會內的秩序。
第三十二條 除本憲法規定外,法律案經國會兩院通過後成為法律。
二 眾議院通過的法律案,參議院提出異議,眾議院再審議後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後成為法律。
三 未經參議院審議的法律案,眾議院需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能成為法律。
第三十三條 眾議院有內閣成員任命和審議財政預算案的優先權限。
二 兩院對內閣成員任命和財政預算案有異議,必須要開兩院聯席會議再協議,若無果,以眾議院的決議為優先。
第三十四條 條約的簽訂需要經過國會同意。
第三十五條 徵收稅收需要經過國會同意。
第三十六條 以大粵民國的名義舉債需要經過國會同意。
第三十七條 大粵民國軍隊由國會指揮。
第三十八條 發動戰爭需要經過國會同意。
第三十九條 兩院可各自對國家事務進行調查,並可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並提供這方面的記錄。
第四十條 內閣成員可列席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議會應設立一個由議會兩院議員組成的彈劾法庭,以審判被指控免職的法官。
二 彈劾相關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三章 法院
第四十二條 大粵民國法院和各地方法院擁有司法權。
第四十三條 大粵民國法院和各地方法院法官基於他們的良心和正義,依據本憲法和其他法律獨立行事。
第四十四條 大粵民國法院和各地方法院法官在他們行為良好的期間持續任職。
第四章 內閣
第四十五條 大粵民國內閣擁有行政權。
第四十六條 內閣由總理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國家部長組成,總理為內閣首腦。
第四十七條 內閣成員由國會選舉產生,總理和成員總數一半以上的國家部長應為國會議員。
第四十八條 如果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決議或拒絕信任決議,內閣必須辭職,除非眾議院在10天內解散。
第四十九條 關於內閣的行事應由法律規定。
第五章 地方
第五十條 大粵民國由各地方行政區組成。
第五十一條 各地方的文化、風俗、語言受到本憲法保護。
第五十二條 每個地方應該信任其他各地方的公共法律,司法程序,國會可通過一般法律規定和證明其效力。
第五十三條 各地方應該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組成立法、司法、行政機構,自行決策不受影響。
第六章 人民
第五十四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有免於恐懼、匱乏,和不被奴役的自由。
第五十五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有言論、信仰宗教、學術、婚姻、遷徙、出版、選擇工作、治療疾病、和平集會、受教育、向政府請願伸張正義的自由。
第五十六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享受所有基本人權,本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
第五十七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財產權受到本憲法的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的人身、住宅、文書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受侵犯,只有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並經宣誓或證實,特別說明要搜查的地點和要扣押的人或物,才能簽發逮捕證。
第五十九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不能在未出庭審理下被監禁。
第六十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不能被強迫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二 在脅迫、酷刑或恐嚇下,或在不合理的長期拘留或監禁後作出的供詞,不得被採納為證據。
三 如果針對某人的唯一證據是其本人的供詞,則不得對其進行定罪或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有納稅的義務。
第七章 最高法律
第六十二條 本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任何與國家事務有關的法律、命令、批文或其他行為,無論其全部或部分內容,都不具有效力。
第六十三條 大粵民國締結的公約和既定的國際法律和條例必須得到忠實的遵守。
第六十四條 兩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認為本憲法需要修改,則進入修憲程序,憲法修正案需要經過兩院辯論、商議,並且兩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然後向人民提出投票,投票中獲得多數則通過。
二 任何時候,各地方在參議院的平等選舉權不能被剝奪。
第二條 總統由國民選舉產生,任期為六年。
第三條 總統為參議院的議長及代表。
第四條 總統行使相關的事宜,總統要得到內閣的幫助和承認。內閣承擔其責任。
第五條 總統行使的事宜在本憲法所定範圍內。
第六條 總統根據國會的表決結果,任命總理。
第七條 總統根據內閣的提名,並且得到國會通過後,任命內閣成員。
第八條 總統根據內閣的提名,並且得到國會通過後,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
第九條 總統根據內閣的建言和承認,為了大粵民國國民的福祉,行使事宜
一 憲法的修改,法律,行政命令,以及條約的簽署和公佈。
二 眾議院的解散。
三 召集國會,並列席。
四 國會議員的選舉結果的公佈。
五 任命內閣成員,其他各部成員,派駐他國的全權代表大使,派駐國際組織的代表。
六 接待他國的大使和公使。
七 特赦,減刑,免刑的宣布。
八 舉行儀式。
九 授予榮譽。
第十條 總統在參議院出現贊成和反對票數等同的時候可進行投票。
第十二條 國會由眾議院和參議院構成。
第十三條 國會議員及選舉人的資格沒有差別。
第十四條 參議院由各地方選出的各兩名參議員組成,任期為六年,每隔三年選舉議員數量的一半。
二 第一屆參議院半數議員的任期為三年。
第十五條 眾議院由各地方選出的若干眾議員組成,的任期為四年,若如眾議院解散,則終止。
第十六條 國會議員的選舉時間,地點,方式由法律規定。
第十七條 任何人不能同時擔任參議院和眾議院的議員。
第十八條 國會議員的服務應得到報酬,報酬由法律規定,並從大粵民國的國庫中支付。
第十九條 在任何時候,國會議員在國會內不會被逮捕,任何人不能阻止國會議員前往國會進行議事。
第二十條 國會議員在國會內的任何發言均免責。
第二十一條 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會。
第二十二條 內閣可要求國會召開臨時會議,任意一院議員數五分之一以上的議員要求下必須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眾議院被解散後30日內必須進行選舉,選舉完成後30日內必須召開臨時會議。
二 眾議院解散後,由參議院臨時主持大粵民國事務。
三 參議院在臨時主持事物期間可定立法律和條例,但在眾議院選舉後續需由眾議院再審議。
第二十四條 國會議員的資格在任期內只能由各自院裁定。褫奪一院議員資格需要由該院出席議員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五條 出席國會的議員數少於總數的一半,任何國會表決均為無效。
第二十六條 國會議事,除本憲法規定外,出席國會的議員數一半以上同意,表決通過。贊成和反對相等時由議長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國會所有會議均要公開,出席議員數三分之二以上要求下可秘密召開。
第二十八條 國會議員投票為記名投票。
第二十九條 眾議院議長和其他主要職務人員由眾議院議員內部選舉產生。任期和眾議員一致
第三十條 參議院議長為大粵民國總統,但不行使職權,由參議院議員內部選舉出臨時議長和其他主要職務人員。
第三十一條 國會議事規則由兩院各自決定,國會自行裁決國會內的秩序。
第三十二條 除本憲法規定外,法律案經國會兩院通過後成為法律。
二 眾議院通過的法律案,參議院提出異議,眾議院再審議後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後成為法律。
三 未經參議院審議的法律案,眾議院需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能成為法律。
第三十三條 眾議院有內閣成員任命和審議財政預算案的優先權限。
二 兩院對內閣成員任命和財政預算案有異議,必須要開兩院聯席會議再協議,若無果,以眾議院的決議為優先。
第三十四條 條約的簽訂需要經過國會同意。
第三十五條 徵收稅收需要經過國會同意。
第三十六條 以大粵民國的名義舉債需要經過國會同意。
第三十七條 大粵民國軍隊由國會指揮。
第三十八條 發動戰爭需要經過國會同意。
第三十九條 兩院可各自對國家事務進行調查,並可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並提供這方面的記錄。
第四十條 內閣成員可列席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議會應設立一個由議會兩院議員組成的彈劾法庭,以審判被指控免職的法官。
二 彈劾相關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四十三條 大粵民國法院和各地方法院法官基於他們的良心和正義,依據本憲法和其他法律獨立行事。
第四十四條 大粵民國法院和各地方法院法官在他們行為良好的期間持續任職。
第四十六條 內閣由總理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國家部長組成,總理為內閣首腦。
第四十七條 內閣成員由國會選舉產生,總理和成員總數一半以上的國家部長應為國會議員。
第四十八條 如果眾議院通過不信任決議或拒絕信任決議,內閣必須辭職,除非眾議院在10天內解散。
第四十九條 關於內閣的行事應由法律規定。
第五十一條 各地方的文化、風俗、語言受到本憲法保護。
第五十二條 每個地方應該信任其他各地方的公共法律,司法程序,國會可通過一般法律規定和證明其效力。
第五十三條 各地方應該在本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自行組成立法、司法、行政機構,自行決策不受影響。
第五十五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有言論、信仰宗教、學術、婚姻、遷徙、出版、選擇工作、治療疾病、和平集會、受教育、向政府請願伸張正義的自由。
第五十六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享受所有基本人權,本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犯。
第五十七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財產權受到本憲法的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的人身、住宅、文書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受侵犯,只有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並經宣誓或證實,特別說明要搜查的地點和要扣押的人或物,才能簽發逮捕證。
第五十九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不能在未出庭審理下被監禁。
第六十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不能被強迫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
二 在脅迫、酷刑或恐嚇下,或在不合理的長期拘留或監禁後作出的供詞,不得被採納為證據。
三 如果針對某人的唯一證據是其本人的供詞,則不得對其進行定罪或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在大粵民國內的人有納稅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大粵民國締結的公約和既定的國際法律和條例必須得到忠實的遵守。
第六十四條 兩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認為本憲法需要修改,則進入修憲程序,憲法修正案需要經過兩院辯論、商議,並且兩院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然後向人民提出投票,投票中獲得多數則通過。
二 任何時候,各地方在參議院的平等選舉權不能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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